破产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一系列制度。其是为了克服和避免破产制度所不能克服的弊端而创设的一项程序制度,是当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条件,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而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同债权人会议达成,,以使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方面作出适当让步、以图复苏为内容的制度。
所谓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