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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篇20

2024-07-17 来源:小奈知识网

  申请人:李、男、汉族、x年3月1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系工亡职工之父,联系电话:x7

  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大道号科技工业园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孙。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之子身亡前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1日,被申请人维修国道2线茂县石达关段桥梁灾后水毁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高,招用申请人之子到该工程项目部工地上上班,从事勤杂工。申请人之子提供了劳动且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受被申请人工程项目部的劳动管理,同时被申请人已按月支付了工资劳动报酬(见证据:被申请人工程项目部负责高、张、工友黄、谌,证人:罗)。申请人之子身前一直未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给申请人之子缴纳社会保险。20xx年2月10日9时30分,申请人之子与工友徐受被申请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高指派,乘其项目部的通勤川x牌小型客车去茂县县城(凤仪镇)购买工程施工作业工具电钻、烤火炉并给通勤车加油等工作。在履职途中,同工友徐二人与通勤小客车坠入岷江河中,两人同时溺水死亡。特申请人依法请求确认身前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x5】12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之子身前与被申请人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据此,申请人提出上述仲裁申请请求、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

  此致

  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

  20xx年x月x日

  附:1、仲裁申请书份;

  2、证据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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