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学校:
你校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有关助学金制度仍应按原教育部、财政部20xx年12月1日下达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和1985年1月4日关于主要副食品销价提高后,对中、小学民办教职工补助费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助学金等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至于学生中发生的学习、生活的困难,可用人民助学金中的困难补助费等,区别困难程度,予以适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