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安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5、建筑面积:
6、承包范围:包括 不包括:
7、合同工期: ①开工日期:大约确定为 年 月 日。正式开工日期应在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经双方书面确认之日期为准。
②竣工日期:经双方确认的开工日期的第三天开始总日历天数 天内完成。 ③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驻工地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a、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的第三天,不能向乙方交付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乙方进场施工。
b、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
c、甲方驻工地代表无故拖延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
d、未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e、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
f、因雨天、下雪天、冬季无法施工而影响工程进度。
g、因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
h、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如土建方)或因其他项目交叉施工等原因而影响工程进度。
7、合同价款:本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大写) ¥: 元。
该造价根据图纸和预算,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为一次性终定价。但如果甲 方设计发生变更和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总价作相应调整。
8、发票开具:依据国税发〖20xx〗117号文件规定,由承包人生产钢结构系统总价开具承包人增值税税务发票;提供钢结构工程安装劳务费总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变更、支付时间和方式
一、工程变更:
1、本合同的总造价经双方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图纸变 更和甲方工程量增加时,以工程联系单形式,可作调整。
2、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在乙方没有加工制作的前提下,应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照甲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拖延的工期相应顺延。
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 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 协商解决。
5、甲方代表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 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3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如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双方协商处理。
6、甲方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二、工程款支付: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支付合同价款 %。
2、钢结构进场之日起7天内,支付合同价款 万元,占合同总额的%。
3、钢结构吊装完毕之日起3天内,支付合同价款万元,占合同总额 %。
4、屋面板进场之日起3天内,支付合同价款万元,占合同总额的 %。
5、本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支付除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款 万元。
6、工程保修金 万元,在保修期满后3天内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保修金的计算方法:从钢结构工程完工之日起壹年。
7、甲方根据上述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款,如逾期,有5天内未付,乙方可 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通知书后仍不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书之日起3天内停止施工,停工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有甲方负责,且拖欠款项的百分之 违约金给乙方,乙方等甲方付清拖欠款及违约金后再施工。
三、工程款支付方式:
1、甲方支付乙方的所有工程款均以银行汇票或电汇方式汇至乙方:浙江丰 扬钢结构有限公司,开户: ,所有付款日期均以甲方出具的银行汇票或银行盖章的电汇凭证日期为准。
2、甲方用其他方式支付给乙方工程款(如现金等),甲方必须凭乙方财务部 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财务章后支付,否则乙方不予承认。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派同志为驻工地代表,具体行使下列权利和义务。 ①下达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②有权对乙方工程量的增减核实确认。
③有权代表甲方确认设计变更或工程洽谈。
④有权代表甲方对乙方施工工程进行验收。
⑤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承担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甲方如需更换驻工地代表,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除驻工地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4、甲方应先办妥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一切手续,保证乙方的进场施工能顺利进行,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外的“三通”和红线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不大于5米的水、电(大于 千瓦)源联系结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按规定提供不少于承包合同建筑面积10%的施工用地,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如甲方未能履行应做的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成包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合同签订后 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设计资料 套。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该图纸经甲方或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作为乙方结算和施工的依据。
6、协商土建施工单位及其他专业承包单位钢结构施工单位各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带来的矛盾。
7、负责办理质量监督站的报监、验收工作,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手续;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提供预埋地脚螺栓的测量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委派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具体行使下列权利和义务。
①乙方的要求、请求和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②乙方根据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2、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3、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责任和费用。
4、在甲方协助下办理施工手续。
5、负责及时与设计部门的联系,解决安装中的问题,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质量、进度进行把关。
第四条 质量、验收和结算
一、工程质量:
1、该工程的质量检收标准:。
2、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 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甲方驻工地代表的监督检查。
3、乙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
4、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的评定以国家或行 业的质量检验评定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双方对质量有争议,由法定或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 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6、乙方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但不包 括因甲方处置不当引致的产品损害问题,原材料之间接损失或随之发生的损害。对于此类情况,乙方也提供以收取材料成本费形式的维修服务。
二、竣工验收:
1、乙方承建的钢结构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 向甲方提供完整验收资料及验收报告,乙方承建的钢结构工程完工验收不受其他专业承包单位(如土建等)未完工的影响。
2、乙方承建的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 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为依据。
3、甲方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对验收结 果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执行,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4、甲方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天 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实际完工日期为实际竣 工日期。
6、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6天起承担工程 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7、工程未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视同交验,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
三、工程结算:
1、工程完工,乙方向甲方交递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天内双 方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工程变更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7天内进行核实,给予 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同意乙方的结算报告内容。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乙方支付竣工结算价款。乙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的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3、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 算价款,从第8天起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7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乙方可催告甲方支付结算价款。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7天内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工程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由乙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7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 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支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
第五条 违约与争议
一、违 约:
1、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①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②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③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④由甲方原因造成工人误工、机械停滞累计超过8小时以上者;双方约定甲 方赔偿给乙方损失的计算方法:误工费计人民币: 元/人.每天,机械停滞台班费: 元/天。
⑤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甲方按《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①乙方原因不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②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③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按《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计算方法:延误工期从约定完工之日第三天起,承担 元/天逾期违约金,但最高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二、争议:
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协商不成向乙方所
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不可抗力、保险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方、乙方责 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灾害性风、雨、雪、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如受害情况继续 发生,乙方应每隔2天向甲方报告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3、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 费用。
4、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所需清理修复的工作,双方另签协议。
二、保 险
1、由乙方负责本项目施工安装过程中的乙方所派的安装人员的人身保险。 但乙方不负责安装现场第三方人身保险;
2、由甲方负责本工程的工程险。
第七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方、乙方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
济支出,并支付乙方与此有关所有损失和乙方已完工程的工程款。
第八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① 本合同条款;
②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③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④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⑤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 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不能一致,按第五条争议规定解决。
第九条 其他
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二、补充条款:
三、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工程款 除保修金外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保修条款终止。
发包方(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经 办 人:单位地址:开户银行:帐 号:电 话:传 真:邮政编码:年 月 日
承包方(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经 办 人: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