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发改委网站公布最新出台的《上海市物价局办理价格举报工作规则(试行)》,市民可向市物价检查所举报13种价格违法行为,医院物价工作。
该规则是市物价局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市物价局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该规则规定,在上海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13种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检查所举报,检查所应按照本规则予以登记、受理和办理。
这13种价格违法行为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采取抬高等级或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等。
商业零售、银行、电信等行业及私立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机构的价格收费问题举报件都属于价格举报,按照该规则办理。
市物价局规定,检查所在举报受理后,须及时开展调查。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主动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调查目的和要求。承办人调查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等法律文书,并提取相关证据。检查所应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主动向举报人告知办理情况四川省骨科医院乱收费情况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