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伍安置费除了婚姻关系期间所得部分为共同财产外,其余应为个人财产。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一次性费用,可根据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来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法律分析
军人退伍安置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则应该按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方法,计算所得数额并分割发放,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