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仲裁条款是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的条款,它属于主合同项下的条款,但是根据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该条款不会因为主合同的无效导致无效,其效力是独立的,仲裁条款是否生效取决于其自身的生效要件,包括: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的意思表示和确定的仲裁委员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 仲裁事项;(三)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