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复核。我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规定如下: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一、车祸出院理赔流程
1.向医院索要相应证明。例如:伤残鉴定、治疗费用发票、后续治疗费用、住院期及出院后护理人数、出院休养时间等。
2.如不构成伤残等级则应及时与肇事者、肇事方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提出相应理赔诉求。
3.如理赔诉求得不到满足,则可到法院进行起诉。
理赔所需的相应证明明细(所需材料均需加盖章印):
1.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发票。
2.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人数,以及出院后还是否继续需要护理。(涉及护理费)
3.出院后的后续治疗费用及营养补充和休养时间。(涉及营养费、误工费)
4.受害人的伤残鉴定
相关的理赔项目标准:
医疗、护理费:根据医院出具的治疗费、住院费等相关票据及护理人员的收入、人数和期限确定。
误工费:根据治疗、住院期间耽误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具体收入而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以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在就医或转院时产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以正式的票据为凭)
营养费:根据出院时,医院出具的营养补充证明为凭。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及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存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九级伤残按2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