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一、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商业银行从事经营活动除了必须遵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不受非法干涉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守:
1、严格贷款资信审查,实施担保,保障贷款按期收回的原则。
2、守法经营的原则。
3、公平竞争的原则。
4、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原则。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业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出现资金的流动,都离不开商业银行的经济服务,所以管控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是很重要,
二、商业银行经营模式
1.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
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本条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目的是保护商业银行的专业经营。从积极的方面来看,法律规定银行的业务范围,是非商业银行不能够经营商业银行独有的业务,从而保护了商业银行的专业市场。保护商业银行专业市场不是为了市场垄断,而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其他客户的利益。众所周知,商业银行是负债经营的金融企业,承担的风险比其他企业更大,因此,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的条件比较严格,法律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比较严格。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经营商业银行的特有业务,法律才将这些业务明列出来,便于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从消极方面来看,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法律不允许超出法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都是属于风险比较小,安全性比较高的业务,因为商业银行的负债经营的特点使它只能够从事风险小的业务。如果商业银行超出了法定的业务范围,法律将对这种超范围的行为进行处罚。商业银行是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其经营哪些业务,从事哪些活动,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应由其自行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预。可以说,自行确定经营范围,是其最重要的自治权,所以,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应先由全体股东通过章程加以确定。但银行业对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影响,为了保证国家从宏观上调控银行业的发展,并且保证商业银行的安全运营,国家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批。审批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监督商业银行经营条件下经营范围是否一致;二是从宏观上控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保证业务分离制度的推行。所以,考虑到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和审批的必要性,本条第2款规定:“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