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县域,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3、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4、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