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公安机关分别作为批准机关和协助执行、监督管理机关履行职责。其具体职责有二:(一)作为批准机关,履行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对收监执行建议做出决定等职责;(二)作为协助机关,履行配合完成交付执行、收监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矫正对象予以处罚等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