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没监护人怎么办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管理类别不张榜公布,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七)应当通知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参加社区矫正宣告,并在宣告时与其签订《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监护责任书》,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进行区分矫正,势在必行。同时还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分类管理,所谓分类管理,就是以人身危险性大小为分类标准,结合其回归社会的趋向程度,将社区矫正对象区分为几类,分别实施不同强度的管理方式。实施分类管理,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个别化的矫正方案,使矫正工作有的放矢,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力量,加大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对象的控制,提高管控安全系数。
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就需要社会力量来进行处理,这样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才会有着实际的作用,因为对于未成年没有监护人的情况,国家的有关部门会进行一定的处理,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社区的落实情况,只要工作落到实处就能有效的解决。
一、缓刑期满需要怎么做?
1、《刑法》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