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伤赔偿问题。在劳动者与多个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社保账号的唯一性导致只能由一个雇主为其交纳工伤保险。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的雇主未为其交纳保险,赔偿问题变得复杂。劳动者可以要求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但举证负担增加。建议调整保险制度,由各雇主根据支付工资总和为劳动者交纳社保,减少资源浪费。
法律分析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伤是否要赔偿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伤,用人单位同样需要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制度,一个劳动者应建立一个社保账号,其具有唯一性。劳动者受雇于一个单位,该单位应为劳动者上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中,一个劳动者可以与几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里可能发生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当劳动者同时与几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时,由何单位为劳动者上社保?
如果由甲企业为劳动者上保险,那么在甲企业发生了工伤事故,劳动者可以工伤申请工伤赔偿。但如果在乙企业发生了工伤,而依据社保账号的唯一性,工伤保险费用只能由企业交纳,而对一个账号,不能由两家或更多的企业为一人交纳。如前所说,如果甲企业为劳动者交纳了工伤保险,而乙企业却没有办法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而对此时的工伤事故如何进行赔偿?显然,乙企业为劳动者申请工伤是不符合规定的,主体不对,作为工伤认定部门恐怕是不能认定其为工伤的。
(二)对于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事故怎么赔偿?如果走工伤程序无法达到目的,怎么办?
对劳动者来说,他可以要求乙企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而乙企业抗辩说自己不是不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只是因为事实和法律不能,从而减轻了自己的赔偿责任。这对劳动者和企业两方面来说都是不合适的,还有劳动者从人身损害赔偿的角度来追究企业的责任,从举证责任上来说无形中就增加了劳动者的举证负担,要证明企业提供的劳动条件未达到安全保护程度。
知识总结:虽然都为劳动合同,但在发生工伤时却可能存在其他的结果,对这样的结果,立法时是否有未尽完全的考虑?是否在保险制度上还要进行相应的与劳动合同法相适应的调整。即社保的计算基数以几家企业支付的工资总和计算,由各家企业在自己支付工资的基础上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无论在哪家企业发生了工伤事故,都可以从工伤的角度来解决,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资源的浪费。
结语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伤问题涉及到用人单位的责任和社会保险制度。如果一个劳动者与多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解决以下问题:首先,应由哪个单位为劳动者上社保?其次,如果发生工伤,如何进行赔偿?如果按照现行社保制度,一个社保账号只能由一个单位交纳保险费用,那么其他单位无法为该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因此,对于工伤赔偿可能存在困难。此外,如果工伤赔偿程序无法达到目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相应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然而,企业可能会以事实和法律不允许为由减轻赔偿责任,这对劳动者和企业都不合适。因此,在立法和保险制度上可能需要相应的调整,以减少资源浪费,解决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