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哪些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一)怀孕期间(二)分娩后1年之内(三)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但是,如果在这段期间内是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虽然是由男方提出,但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的,不受上述特殊期间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