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若父母欠下的债务系家庭经营所欠债务,理应由家庭财产来共同偿还。若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系其父母出资购买,且购买当时其未成年并无经济能力的,虽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可以执行该房产,但需追加未成年子女为被执行人之后才能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