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证明被用人单位辞退,可以通过离职证明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出具;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在离职原因写上“辞退”的工作交接单;与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负责人通话的录音;明确表达辞退劳动者意思的短信、邮件、微信消息;其他。
辞退证明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收集。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证明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出具的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