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请求是国际商事仲裁中被申请人保障其权益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很多国际商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争议都有一部分责任,利益纵横交错,反请求作为被申请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工具是非常有意义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书面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据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后,要对反请求进行程序审查,内容包括:反请求书中被申请人是否是仲裁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反请求书中的反请求人是否在仲裁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反请求和本请求是否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提出反请求的时间是否在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之内。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如果认为反请求符合条件,则接受反请求,否则不予受理。不受理反请求的理由一般为:(1)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请求;(2)所提出的反请求是基于另一个合同关系;(3)反请求中的当事人名称不同于仲裁申请书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5条第5款规定:“被申请人若有反请求应当与答辩书一起提交并载明:据以提出反请求的争议的性质及情况;以及,所请求的救济,若有可能应写明金额。”在实践中,反请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请求本身与本请求是基于同样法律关系,并且当事人也相同,因此,为了节省时间、费用、有利于审理方便,仲裁庭往往将申请人提起的本请求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反请求合并审理。如果出现提出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也不影响反请求的继续审理。
仲裁的决定。我国《仲裁法》规定解决仲裁程序上的问题和解决妨害程序进行的问题,都用决定。如:(一)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二)仲裁员的回避问题。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三)仲裁程序问题。仲裁员重新选定或指定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由仲裁庭作出决定;当事人收到开庭日期通知后,请求延期,是否延期开庭,由仲裁庭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