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原则,消费者可以通过向工商部门投诉以及其他途径解决消费争议。虚假广告包括商品或服务不存在、信息不符实、使用虚构证明材料、虚假效果等情形。
法律分析
广告虚假宣传向工商部门投诉,除此之外,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还包括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申请仲裁以及提起诉讼。广告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原则。
一、广告虚假宣传投诉哪个部门
广告虚假宣传向工商部门投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9条的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五种,这五种途径任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
(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广告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广告虚假宣传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原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广告宣传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宣传多围绕有关商品或服务方面的信息,集中体现在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商品的地位、价格、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及其他情况,虚假广告内容与一般广告一样广泛,可以涉及商品(或服务)的各种情况。
三、哪些情形属于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结语
广告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原则。消费者在解决消费争议时可以选择多种途径,包括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虚假广告,如果商品或服务不存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虚构或无法验证的证明材料等情形,都属于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