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是对超计划生育子女征收的补偿费用,用于调节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尽管二孩政策开放,但社会抚养费制度仍然存在,因为对于超生三胎及其他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孩子仍需征收。取消社会抚养费的时机尚不成熟,相关政策将继续存在一段时间。
法律分析
社会抚养费就是对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补偿公共事业投入经费的费用,用于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我国对超生的公民所采取的经济制裁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在开始实行计划生育之初,对于超生人员给予超生罚款,后来逐步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的,对其不宜采用处罚,因而由处罚改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在本世纪初计划外生育费又被财务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发文改为“社会抚养费”。本质上它是一项行政性收费而不是行政处罚。但是如果欠缴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说它具有强制性;同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用用于补偿公共事业投入所以又有补偿性。
一直以来,社会抚养费存废之争从来都没有失去热度,尤其是在目前,我国人口形势严峻,适龄人口的生育意愿普遍不高,老龄化和少子化日益严重,导致人口结构已经严重扭曲。在这种形势下,为了缓解老龄化趋势,国家和各地方在2016年实行新的计生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那么社会抚养费取消了吗?
事实上,针对之前社会抚养费征收混乱以及社会抚养费去向不清,全国20多个省只是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而没有取消。也就是说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这项制度依然被保留。这或许就是现在许多人心中最大的疑惑了,既然都已经开放二孩了,为什么还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呢?因为二孩放开之后对超生三胎四胎和其他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孩子依然有必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有专家认为取消社会抚养费的时机还不成熟,相关政策还会在我国延续一段时间。
结语
社会抚养费作为对超计划生育子女征收的补偿公共事业投入经费,具有演变过程。从超生罚款到计划外生育费,再到现在的社会抚养费,其本质是行政性收费。尽管有取消的呼声,但目前社会抚养费制度仍被保留。随着我国人口形势的严峻,社会抚养费在缓解老龄化趋势方面仍发挥作用。虽然二孩政策放开,但对超生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子女仍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因此,取消社会抚养费的时机尚未成熟,相关政策将继续延续一段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章 社 会 保 障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四章 社 会 服 务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