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以双方名义登记,双方占有份额的性质明确为共同所有。双方应当认定房屋共有,各方占有房屋50%的权益,双方一人一半。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物业,未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有,双方无家庭关系,无共有基本关系,视为按份共有;双方未约定占有份额的,应当按照双方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