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出现撤销的情形时,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如股东转让受到欺诈、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等。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能够导致合同撤销的原因都有哪些
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有: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条件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合同,可申请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