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的名字不代表妻子是户主,购房合同与户主无直接关系。办理房产证需要购销合同、发票、测绘表、完税凭证等材料。已婚购房人需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委托代办需提供私章。单身购房人需本人到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单身声明。
法律分析
一、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老公的,并不意味着妻子就是户主。在购房合同中,写谁的名字与户主并没有直接关系。
2、购房合同是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
二、办理房产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二)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三)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丽水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四)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五)已婚的购房人: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2、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六)单身的购房人(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1、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结语
购房合同并不直接决定妻子是否成为户主,与房产证上的名字无关。购房合同是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供购销合同、销售发票、测绘调查表、完税凭证等材料。已婚购房人需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如委托代办还需提供私章;单身购房人需本人到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并在本地办理单身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