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和邵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孙某某因身体不好没有找工作,家庭经济比较拮据。2014年国庆节,邵某朋友郭某因结婚找邵某借钱,孙某某不同意。于是,邵某在孙某某的要求下,以自己名义写了张5000元的借条,从孙某某这儿借走5000元。今年初,他又因为有朋友生小孩给我写了借条拿走2000元。前不久,孙某某和邵某决定协议离婚,但就这7000元借条产生分歧。孙某某认为他应当把这7000元还给孙某某,他则认为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花掉了就不存在返还问题。请问,这7000元借条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孙某某读者:从你信中所反映的情况看,你们之间的纠纷属于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分割问题,具体来说,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其借款的效力以及该笔债权、债务的归属问题。
从借款效力上看,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不能借款,因而夫妻之间是可以借款的。2011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结合你们的情况来看,邵某送其朋友礼金时你并不同意,邵某于是写借条并将7000元用于其个人事务,因此,你们之间的借款协议是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借款时的约定处理。
从该笔借款的归属来看,这7000元钱属于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此,你要求邵某返还7000元是不对的;但邵某说夫妻共同财产花掉了就不存在返还问题也是不对的,鉴于这笔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邵某应当依照约定将这些钱归还,待你们离婚时再进行分割。换言之,离婚时你能拿到邵某给付的一半即3500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