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之后公司不给钱的,劳动者可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处理如下:
1、法院在受理劳动者的申请后应当在六个月内予以执行;
2、如果其逾期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如下:
1、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如果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获取了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并且劳动者认可该裁决,但是用人单位拒不履行义务的,劳动者可以持生效裁决书去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用人单位履行生效执行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内容。但是如果劳动者本人对于裁决的内容不服,则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申请仲裁需要材料如下:
1、仲裁申请书。个人应当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
2、仲裁协议或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携带原件供核对;
3、身份证明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企事业证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代理权限,有授权者的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授权日期;
5、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材料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号;
6、当事人自己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