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劳动者的人事档案一旦遗失,需要由原工作单位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有关个人档案丢失情况说明,或补办档案记录,并交人社局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 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