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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者付出代价后,是否仍需面对法律制裁?

2023-11-24 来源:小奈知识网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即使退还赃款也会被立案侦查处理,但积极退赃会对量刑产生影响,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包括虚构单位签订合同、伪造票据担保、诱骗签订合同、逃匿等行为,根据数额和情节不同,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或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1、要坐牢,如果涉嫌合同诈骗刑事犯罪的,即使犯罪分子退还赃款,公安机关仍然有权依法立案侦查处理,但积极退赃的行为,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具体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确定。

2、《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还款能否免除牢狱之灾?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归还了欺诈所得,是否能够免除牢狱之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还款并不能完全免除法律责任。虽然归还欺诈所得可能会被视为悔过自新的表现,但法庭仍然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的严重性、犯罪人的动机、是否存在重大损害等。在判决过程中,法官会综合权衡各种因素,决定是否判处牢狱刑罚。因此,即使还款了,仍有可能面临坐牢的处罚。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最终的判决结果将由法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结语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归还欺诈所得是否能免除牢狱之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律规定还款并不能完全免除法律责任。虽然归还欺诈所得可能被视为悔过自新的表现,但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动机及损害程度等因素。在判决过程中,法官将权衡各种因素,决定是否判处牢狱刑罚。因此,即使还款,仍有可能面临坐牢的处罚。最终的判决结果将由法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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