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遗嘱时指定继承人继承遗嘱是可以的。各类遗嘱的形式各类遗嘱的形式是不相同的。
(1)、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不同形式的遗嘱效力不同,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一、继承人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吗
1、继承人作为遗嘱见证人的遗嘱是有效,但是还需要注意的是,若该遗嘱除了继承人只有一位见证人的,则该遗嘱无效。《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