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如下:
1、赌场具有固定性,应是专门为赌博而设;
2、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的时间长,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
3、招引、组织的参赌人员众多;
4、投注的金额巨大;
5、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巨大等。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