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有关部门规章。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2、法律依据:《护照法》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章。
第九条 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