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发行准备
证券发行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创造发行主体资格和条件,如股票发行人首先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创造股票发行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2)发行承销商对发行人及市场有关情况和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的核查、验证等专业调查。(3)承销商对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对发行人进行发行上市辅导。(4)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和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审查或着手制作有关企业法律文件。
(二)证券发行申请
发行人在具备了发行条件后,制作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包括发行申请报告;发起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发行股票或债券决议;招股说明书;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函;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辅导报告以及公司章程;发行方案;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以及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等法律文件。将上述文件报送证券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三)证券发行核准
不同的发行管理制度对证券发行核准或批准的条件要求不同。在注册制管理中,要求发行人提供并披露证券发行所有信息,披露的信息中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陈述和事项,如果发行人没有违反上述原则,证券主管机关准予注册,否则不予注册。在核准制管理下,证券主管机关接到企业证券发行申请后,组织审核委员会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
(四)证券发行承销
证券发行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由证券承销商组成承销团进行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方式主要有承购包销、余额包销与代销三种方式,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是承购包销和余额包销。发行人在披露有关发行信息后,向社会公开进行招募,社会公众认购证券。发行承销期结束后,发行成功的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一、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证券法》
第二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