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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申请公租房

2023-11-02 来源:小奈知识网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的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在满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之后,申请流程如下:

1、到户籍所在区建设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及其它相关表格。

2、属于申请范围的,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局申请公示登记。

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检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

5、申请家庭根据《选房公告》规定凭《受理单》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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