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地摔伤了能报劳动监察大队。在实践中,农民工在企业租赁、承包、工程分包、分包等情况下工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租赁人和承租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建设项目的分包商和承包商往往会相互推诿,以不属于受伤员工的用人单位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事实上,承包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以出租人或者发包人为用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造成农民工因工伤亡的,以建筑施工企业为用人单位。实际上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在施工现场因工受伤,属于工伤,可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