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长江非法捕鱼的定罪量刑如下:1、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单位犯罪的,人民法院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接受报警,立案侦查,抓获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刑事拘留37天内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批准逮捕后将案卷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限2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公诉科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限1个月;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3个月内审理判决;
如果案情复杂,每个阶段可能延长。
2020年7月初,镇江分局镇江派出所民警在开展走访工作时获取线索,在长江扬中段某水域疑似有团伙从事非法捕捞活动。
经过前期走访调查,一个以张某、徐某、朱某为骨干的非法捕捞团伙逐渐浮出水面。该团伙成员晚上聚集在扬中市江堤外某养鱼场,以养鱼场作掩护,乘坐快艇,在附近长江干线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并安排人员在江堤上放哨,观察无事后再靠岸,将禁捕工具、渔获物存放在养鱼场,第二天早上再驾车来养鱼场取走渔获物贩卖获利。
在掌握团伙成员信息后,分局成立专项抓捕组,周密部署,准备在该团伙再次作案时现场抓捕。
为此,我国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推进长江的保护和发展。农业农村部宣布从2020年1月1日起在长江重点水域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历经三次审议的《长江保护法》也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