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