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转让金算法如下:
1、有实际成交价格且不低于本级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格计算40%转让金按标准计算。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全部地价计算40%计算;
2、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办理40%计算;
3、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上述计算的土地出让金额有异议的,受让人应当委托合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评估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转换为市场土地价格,然后按不低于计算40%土地出让金按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