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贷政策越发严厉的背景下,买方通过房产中介刚签订买房合同,很快就发现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或获得足额贷款),中介费应由谁买单呢?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房屋中介费的房屋买卖纠纷案。
去年11月,经房产中介介绍,李某看中了三水汇丰花园的一套房产。在中介的积极联络下,李某与房主达成了购房意向,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12月6日,买卖双方及中介一起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承诺于2011年4月1日前办完银行按揭手续;买卖双方共同委托中介办理房产交易手续,中介按照房屋成交价2%的标准收取服务费8000元,由李某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当天支付。合同签订后,中介协助李某向银行申请购房款的七成贷款。但因银行从今年初开始收紧住房贷款业务,而李某又年过五旬,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多家银行拒绝向李某提供贷款,即使有一两家愿意贷款也不可能提供高达七成的贷款。因无法从银行贷到足额款项,李某只能损失2万元定金与房主解除了买卖合同。但此举却让为促成这笔交易忙前忙后的中介傻了眼,谁来为中介费买单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为购房需要,委托中介为其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以及相应的媒介服务,故李某与中介之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中介为李某提供房源信息,带领李某看房,提供选购意见、解答买卖手续的咨询、协助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等,并促使李某与房主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故中介已履行了居间义务,李某理应支付中介费。李某作为理性的成年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应对合同风险以及自身的义务有充分的认识和预见,银行信贷政策变动带来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按照合同的约定,中介应为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因房屋买卖协议已经解除,客观上造成中介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居间义务无须履行,故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法院酌情确定李某应支付4000元中介费。
房屋买卖是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合同。付款义务人在购房前应对房屋买卖的相关政策有一定了解,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作出相应的准备。今年以来,由于央行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手里的存货越发吃紧,贷款利率不断上浮,银行房贷门槛越来越高,审批时间越来越长,房贷无法获批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因此,在当下调控非常阶段,买房人在贷款购房前一定要做好两手准备。签订购房协议前最好能先联系贷款银行,确认房贷能够足额按时发放。而为避免政策日久生变,还应尽量缩短整个房地产交易的过程,尽快让生米煮成熟饭,同时尽可能提高首付款比例(或另外准备一部分房贷补足预备金),以应对银行未能足额发放申请额度时带来的风险。否则,一旦在签约后因贷款搁浅而无法履约,则很有可能会面临损失定金、佣金照付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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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过失的责任范围有哪些?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这些规定:(一)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