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1、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时效规定为三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