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关于购买黄色光盘的行为是否属于社会道德范畴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虽然购买淫秽物品并没有构成犯罪,但仍然属于社会道德范畴。对此行为,应该进行教育劝说。对于不同情结的人,判处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同时,淫秽物品出售给未成年是构成犯罪的。如果在路边看到有人进行贩卖,那么可以立即举报,这个也是违法行为。不过举报是要有证据的,可以进行拍照片或者是录音作为证据。
法律分析
购买黄色光盘的行为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仍然属于社会道德范畴。对此行为,应该进行教育劝说。对于不同情结的人,判处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如果情节较轻,则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情节较严重,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至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至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00至4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至4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000至2000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至5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至20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万元以上的。由于本罪来源于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根据刑法第452条精神,虽然该《决定》的有关刑法规范已失效,但其中的行政处罚规范仍然有效,故该《决定》第2条第1款后半段关于实施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的规定仍然有效。因此,对于情节较轻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不应以犯罪处理。
虽然购买淫秽物品并没有构成犯罪的,但是也是属于道德问题。淫秽物品出售给未成年是构成犯罪的。如果在路边看到有人进行贩卖,那么可以立即举报,这个也是违法行为。不过举报是要有证据的,可以进行拍照片或者是录音作为证据。
结语
购买黄色光盘和淫秽物品牟利罪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仍然属于社会道德范畴。对此行为,应该进行教育劝说。对于不同情结的人,判处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如果情节较轻,则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情节较严重,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至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至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受到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