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的贪污犯罪故意是指各犯罪行为人之间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思联络,彼此都认识到共同行为会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并具有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法律分析
所谓共同的贪污犯罪故意,是指各犯罪行为人之间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思联络,彼此都认识到其共同行为都会发生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结果,并且具有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意思联络主要是指实行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拓展延伸
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故意认定与法定要素
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故意认定与法定要素是指在刑事法律中,对于共同犯罪中的贪污罪是否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和要素。故意认定是刑事法律中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它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施贪污罪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却故意为之。法定要素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必须具备的条件,判定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故意认定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人的能力以及行为人的行为结果等要素。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故意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上要素,确保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准确公正。
结语
共同犯罪中的贪污罪故意认定是刑事法律中的重要因素,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施贪污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法定要素包括主观故意、行为人的能力和行为结果等。在判定共同犯罪的故意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要素,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公正认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