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如果申请书符合要求,仲裁委员会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从决定之日起5天内将申请书的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接受构成仲裁庭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复印件后,必须在1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状的,会不会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坚持,负责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由使用者掌握管理的,使用者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前5天,书面通知开庭日期、场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5)当事人收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的,或者未经仲裁法庭同意中途退出法庭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撤回申请处理,缺席被申请人。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停失败或调停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感的,仲裁庭必须立即作出判决。
(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天内结束。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延期,批准后可以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5天。如果逾期未做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仲裁庭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审查后,认为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撤回申请决定书的申请人提出反对申请的,不影响反对申请的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