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货币出资应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如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除需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设立后发现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章程规定的价值,出资股东应补足差额,其他股东则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股东出资不足需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股东出资不足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股东出资不足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司法规定、损害公司信誉、触发违约条款等。首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按约定出资,如不足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作,甚至面临解散风险。其次,股东出资不足可能损害公司信誉,影响与合作伙伴的关系,甚至引发诉讼纠纷。此外,若出资不足触发债务违约条款,公司将面临违约责任和可能的法律诉讼。为应对这些风险,公司可采取措施如与股东进行协商、追究股东责任、采取法律救济手段等,以维护公司利益和稳定经营。
结语
股东出资不足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违反公司法规定、损害公司信誉、触发违约条款等。公司应采取措施与股东协商、追究责任、采取法律救济手段等,以维护公司利益和稳定经营。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