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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劳务费能起诉发包方吗

2023-09-27 来源:小奈知识网

法律分析:可以起诉的。工地劳务费起诉发包方的规定是:一般情况下劳务承揽方能够以实践施工人身份以发包人为被告建议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转包人或许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践施工人承担职责。为此处理由农民工组成的实践施工人在与其有合同联络的相对人,因下落不明破产、资信情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缺少付出才能,实践施工人又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为实践施工人建议工程价款供给的特别救助途径,即允许实践施工人打破合同相对性,提起以发包人施工总承揽人为被告的诉讼。司法上的这种处理准则,表现了民事审判作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处理民生服务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民法院在现行法令结构内充沛维护农民工利益,便是讲政治、讲大局、讲安稳的详细表现。

一、转包工程欠工程款被告如何确定

承包人转包工程后,转包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后,拖欠工程价款的,转包单位可以以承包人、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实施施工人通过挂靠承包工程的,属于实际施工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如果造成自己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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