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新设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灭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债权债务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