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约定提取日未收到应于当日到账的住房公积金,可能存在以下六种情况:
1、是单位汇缴时间晚于约定提取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无可提取金额,导致本次约定到账失败,但本月的提取金额将在下次约定提取日转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
2、是申请的提取事项可提取金额已经提满,不能再用该事项提取,约定提取自动终止;
3、是个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由于新老单位个人信息录入不一致,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未能合并,导致约定提取失败的;
4、是由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联名卡未激活或长期未使用处于休眠状态,导致到账失败;
5、是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被银行降为二类储蓄卡,提取金额超过二类储蓄卡当日入账限额的,也会导致提取到账失败;
6、是约定提取连续三次失败的,约定提取自动终止。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