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包括: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的管理费用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业主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交,也可以起诉,但是不能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