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关系证明一般是由户口登记根据登记记录出具,同时户口登记蔳上有明确的父子关系可母子关系的关系记载。但也会出现成人后在外地工作,成家后而另立户口本了,在本人的户口登记记录中和户口登记蔳中也不会有记录,所以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管理机关)无法出具本地登记之外的的人员的关系证明。这样就须去本人出身地或户口迁出地开具证明了,人出生后报户口时,会明确留下父母的信息,到原出生地管理户口的派出所,经过民警查阅当年的户籍资料,核实情况后,即可开具父子关系证明。还有就是有的地方因年代久了,或因当时户政管理机制不建全(我出身地当时就是公社的文书管户口,当时公社没有派出所),而户口迁出后户口信息消失了,出现派出所也直接办不了证明的情况。这就需所家族,相邻等三人以上证言,并经村,镇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其真实性,这样一般也能起到证据或证明作用,如果需要证明的机关要求严可以进行司法公证确认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