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当事人的问题,分析如下:
1,孩子在没有合法收养手续的前提下,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是不能办理出生申报手续的;
2,当事人应联系孩子的亲生父母,并要求提供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3,如果无法联系到孩子的父母的,也可以向当初的领养地,寻求帮助,让其代为联系;
4,如果《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必须找原接生医院进行补办后,才能申报孩子的户口。一,《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手续:
1,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2,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4,由新生儿父母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5,由各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予以补发。二,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
(四)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证明正文、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审核后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