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作为建筑企业,如果对专家评审的意见有任何异议,都可以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提交陈述申请,经相关部门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提交受理,逾期将不受理,转到专业部门的审查资料仍然是提交纸质材料。
对于资质办理、资质升级等业务,建筑公司本身很少能够办理成功,通常会交给资质办理机构来办理,主要原因是由于企业自身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专业的代办公司来办理更有经验通过率会更高。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但是,施工现场安全,人人有责,所有人都应该引起重视,自觉遵守施工安全规则,安全第一。
为了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办事,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责任到人,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并做到奖罚分明。施工单位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建筑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及现场道路、周围环境等条件,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对专业性较强的如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或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附件所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根据专业的特殊性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方案;且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方案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