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而不是所有权;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须是国有土地,且经过有偿出让;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4、交付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两项义务不可分割,否则股东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5、税费成本。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