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把人捅死了,若构成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则无罪,若构成防卫过当则有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一、防卫中捅死人构成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1)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此要件;
(2)出于保护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实施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以引诱的手段故意激怒他人袭击自己,打死打伤他人的不是正当防卫;赌博犯罪时,为保护赌资而将另外抢劫赃物的罪犯打死打伤的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
(3)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1)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
(2)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自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假想防卫;
(3)尤其要指出的是,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防卫。如司法机关逮捕人犯、执行搜查任务时,拒捕、拒查者或第三者进行的反抗,不叫正当防卫。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如抢劫犯正在抢劫,被抢劫的人和群众可以防卫。如果抢劫者已被群众抓住,这时就不能以正当防卫的理由对其继续打击,而应扭送公安机关。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1)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对实施不法行为者的亲属,或其他人进行报复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犯罪行为。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其包括两个并列的判断标准: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般而言,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明显超过”,强调对方为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不必过于苛求;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不等于一般损害。具体来说,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客观上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2)如为泄私愤故意对他人头部、胸部等身体关键部位实施暴力殴打行为,且持续时间较长,可能导致防卫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属于严重危及防卫人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对该不法侵害人的暴力打击行为实施正当防卫,杀死不法侵害人,客观上仍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3)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但现实中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二、防卫中捅死人构成防卫过当:只要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构成防卫过当,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尤其要注意,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